国际仲裁证据规则是什么?证据规则的意义是什么?
2024-01-24苏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徐婷婷,苏州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国际仲裁证据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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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为了更好的解决人们的纠纷问题,出台了相应的一些政策。并且一些相关机构更是总结出了一系列的仲裁证据规则。而国际总裁证据规则更是促进了国际之间的交流。所以说国际仲裁证据规则才会受到国际各国的重视,通过各国的共同努力,才致使国际仲裁规则越来越完善。那么国际仲裁证据规则都有什么
一、国际仲裁证据规则都有什么
改革现行的证据制度,确立系统的证据规则,冲出仲裁方式改革的隘口,以解庭审中的一大难题,已具有现实紧迫性。作为完备的现代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的证据规则体系内涵: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等四部分。
及时思考其中的举、质证规则,特别是庭前交换证据能全面落实“三公”原则,明确举证时效并强化其,发挥仲裁优势且提升其效益。庭前交换证据的要点为:
1、当事人对己的主张,有在举证期内依诚实信用原则向仲裁委提供证据。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或拒不提供者,视作弃权,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证据无故未经“交换”,不予质、认证。答辩书中已对申请人的请求事由明示认可,或一方当事人不按期交换的,应视为已完成交换。
3、仲裁委在送达仲裁通知书,应向当事人送达载有举证范围、期限,举证不能后果的举证通知书。
4、对证据保全,当事人应在举证期内提申请。
5、当事人应在获仲裁通知书之日起三至十日内完成举证。
6、当事人在举证期内因故不能举证者,经书面申请并经仲裁委准予,可延期三至五日;届满,仍不能举证者,视为举证不能。
7、当事人对已换证据,应分类整理,并盖章签名和写明提交日期;同时按对方人数提交份数。
8、仲裁委收到证据,应出具《证据收据》,做记载,并由该案仲裁员签名;当事人亦然。
同时,仲裁委还应确定交换证据的日期,并通知各方。当事人需反驳对方证据,应当即口头或书面申请,并在三日内提新证据。逾期,仲裁委不再主持交换。若举出新证,仲裁委应通知当事人在新定的举证期届至后三日内到庭前交换证据,并确定开庭日期。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国际仲裁证据规则是为了国家与国家更好的交流解决问题。事实证明,国际仲裁证据规则的出现的确加强了国际之间的交流互动。同时能够更好更快的解决一些关键问题。所以建议先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问题。更多专业知识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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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的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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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说打官司其实就是打证据,一个案件最终的输赢关键就是看证据充不充足,因此证据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在我国民诉法中有这样一个概念就是证据规则,人民法院强调案件中的证据必须严格执行证据规则,之所以高度重视原因在于证据规则的意义,它的存在使得案件审理变得更加透明公正。
《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它包含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
一、行为意义
“谁主张,谁举证”是对行为意义上举证最典型的概括。它是诉讼过程中无条件出现的一种举证。凡有诉讼即有请求,而任何请求又必须以一定的主张为依托;只要提出主张即会发生提供证据的。在民事诉讼中,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和具体的诉讼主张;另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通过积极的行为提供与其主张内容相符的证据,以获取法官对其主张事实的确信,弱化和消解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避免发生不利的法律后果。行为意义上的举证随一方当事人举证程度的变化可以数次反复,是一种动态的举证。行为意义上的举证因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而在当事人之间移位,又是一种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互相转移举证,围绕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确信程度而不断地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转移。
二、结果意义
结果意义上的举证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不能确定时应当规定由哪一方当事人对不利后果进行负担的一种风险和。它解决了两个问题:法官不能因案件事实不清而拒绝裁判。只要案件符合起诉的条件,法官就必须对原告的起诉以判决或裁定的方式作出回应。法官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如何裁判。尽管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法官仍可对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决。德国著名的诉讼法大师罗森贝克教授认为:“证明的本质和价值就在于,在重要的事实主张的真实性不能被认定的情况下,它告诉法官应当作出判决的内容。也就是对不确定的事实主张承担证明的当事人将承受对其不利的判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是由法律预先设定的,是一种不能转移的举证。当案件中的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就会凸现出来,才能要求负有举证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我国之所以会一直的沿用证据规则其很大一部分原因取决于证据规则的意义,不管是行为意义还是结果意义上的可实施性都保证了案件审理中的公平与公正。证据规则的概念可能比较抽象,但是当我们拿到一个证据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将一切非法取得的证据拒之于门外。